挪用公款是指在因公之名义下,由公共部门或组织中的某些人员将指定用途的公款或公共资源,擅自转移或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指定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国家财务公共性原则,同时还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会计上的挪用公款是指会计人员以欺骗、伪造、隐瞒等手段,在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中虚构记账,将公款转移至其他账户、其他企业单位,甚至自行挪用公款。从而导致使财产出现损害的不良后果,严重威胁着国家的财产安全。
挪用公款无疑是贪污行为中的一种,但它与贪污的区别在于,前者多发生在公共部门或组织的行为,后者多发生在企业或私人经济活动的行为中。对挪用公款的行为采取高压打击,对各级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追究,起到了震慑和警惕作用,同时也为落实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这一国家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