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支出的资金,转移或占用为自己或其他非法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信力,其所得的财产性质应被认定为赃物。
首先,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构成了侵占罪中的"侵占公共财物"罪,罪行性质严重,不应被轻视。其次,挪用公款不仅侵害了国家财产和公民利益,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公信力,应属于违法得利的方式之一,故其所得的财产应为赃物。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规定所得的财物,均应认定为赃物,不论其来源是否合法。
在处理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应严格依法追究犯罪责任,并追缴其赃款、赃物。同时,也应注重预防之策,如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监督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等措施,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