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类似职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或者代表国家或者公共利益进行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将应当用于特定用途的公款,用于自己或者他人非法占有或者挥霍浪费的行为。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一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依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判刑,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处理挪用公款的刑事案件时,判决的落实必须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效益。既要受到刑罚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也要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对于挪用公款行为的严惩,有利于提高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率,也有利于促进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