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中的公款挪用于个人或他人用途的行为。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则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加以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挪用公款的故意,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行为动机方面: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要是为占有个人利益而非法使用公款的,而且该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十分明显,那么就很可能构成故意行为。
二、行为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人是否具有知情意识,也就是说是否知道自己进行了非法行为,并且有意违法。如果能够证明该行为人有违法犯罪倾向,以及对自己的非法行为有充分的行为规划和决策,那么就可以认为其行为具有故意性。
三、犯罪手段方面: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人采用了欺骗、谎报、伪造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那么就很可能表明其行为具有故意性。
综上所述,要认定挪用公款的行为具有故意性,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动机、行为主观和犯罪手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判定其是否具有故意行为。当然,这也需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