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因为其特殊的性质和规划,更多的被用来作为居住和生产的用途。对于居住权的设立,实际上是被法律规定的。在《宪法》第四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在《物权法》中也规定了 "权利保障应当依法保护","权利人在其物权范围内行使物权"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与农村宅基地也是相适应的。
因此,农村宅基地拥有使用权,其作用是实现个人或者家庭居住或者生产的需要。这是基于农村宅基地本身的性质而来的。而且,对于居住权的设立也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中也规定了 "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备饮用水设施等",这也是对于农村居民居住权的保障。
另外,在现实层面上也有居住权的存在,如人类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人类不可抹去的权利之一。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农村宅基地多被用于农村居民的居住用途,以及一些生产用途。因此,在这个基础上,居住权就被逐渐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总之,作为一种拥有使用权的特殊土地,农村宅基地可以设居住权。因为这是符合现实生活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而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也可以以符合规划、有水电等基础设施为前提进行权利的行使。因此,我们应该支持并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