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任何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公务为名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授权占有、使用、支配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资金、物资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主体包括以下几种罪名:
1.行政机关挪用公款罪:指政府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以名义或者假借名义骗取或挪用国家和人民的财产。
2.国有企事业单位挪用公款罪: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职工,在执行公务或者处理工作中,占用或者盗用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物资或者其他财产。
3.社会团体挪用公款罪: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社会团体、审批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时,盗用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金或者财物。
4.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挪用公款罪: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协商经营、以外汇结算方式支付费用等方面,占用或者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财物。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挪用公款罪: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使用组织的资金、物资等方面,盗用、挪用财产。
6.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挪用公款罪:指除上述主体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虚假交易、黑幕交易等方式,占用或者挪用公共财产的行为。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机关、国企、社会团体、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方面,任何人一旦穿上了挪用公款罪的罪名,都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