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支出的款项,擅自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将本应归公共财产所有的款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安全性和保障力,同时也给国家、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认定挪用公款非法活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行为主体:是否是拥有使用权、管理权、处置权的公职人员或者单位,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的能力和职责;
2. 行为方式:是否存在将公款用于私人目的、私人收支的挪用行为,比如借支、虚开发票、采购虚假商品等;
3. 行为特征:是否存在虚构、查私等手段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特征,比如伪造文件、缩写记账、易容换装等;
4. 行为后果:是否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比如干扰公共服务、损害国家形象等。
只有当上述各项均符合挪用公款的非法行为特征,才能够认定为非法挪用公款。此时,行为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政责任追究、民事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