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拥有公共资源及资金、权力和职务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之便,擅自占用或使用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违法侵吞公款、国家资产或者集体资产等的行为。
挪用公款非法活动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占有:挪用公款的首要特征是具有非法占有行为,即用公款占有、使用或者处置公款,达到非法收益或者减少自己的损失。
二、内部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主体多为公共资源及资金、权力和职务的公职人员,由于其职务特殊性,可能利用职权与职务之便,获取挪用公款的机会,用于享受特殊待遇或者个人利益。
三、损害公共利益:挪用公款主要是因为其行为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削弱公共资源及资金、权力和职务的公信力,不利于社会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的行为实施需要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即具备使用公款的知识、意愿和目的性,存在非法占有的明显动机。
综上所述,认定挪用公款非法活动需要从非法占有、内部便利、损害公共利益和主观故意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其处罚为犯罪行为,加强人民政治意识,提高公共资金管理水平,对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监督与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推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