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民的我们,既然我们所交纳的税费都将被用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公款就显得尤为珍贵。而在一些特权思想、法治意识淡薄的巨擘手中,这些钱可谓是成为了挥霍无度、滥用公权、奢靡享乐的工具。
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甚至采取了比较“鬼魅”的手段去“谋取私利”,其中一种便是挪用公款,也就是把应该被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转移到个人或者特定集团的账户上或者用于非法或者私人目的。
对于挪用公款罪,我国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一些地方反腐败形势严峻,反腐败力度加大,因此在一些地方,挪用公款的罪名门槛较低,有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是数额巨大。如果违法行为数额较大,即涉及的钱数较多,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比如涉及数千万元的,由于金额较大,在处理上比小数额更加严格。
二是影响恶劣。挪用公款后,可能对国家形象和信誉带来较大的损失,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及的群众较多,也会被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是持续时间长。如果挪用公款的时间较长,表面看来可能较少,但是长时间下来的话,也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是实际使用的目的。如果挪用公款的经济领域广泛,甚至是单独使用,此时会更加严格追究,较容易构建的挪用公款罪。
总而言之,在当前环境下,挪用公款的情节要非常严重才不会受到惩罚。因此,我们需要始终保持警惕性,保障公款的安全。唯有这样,才能加强国家财政安全,保证公款能够用于更有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