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共财产(包括公款、公物、公车、公用的房屋、器具等),用于个人或者他人不当的活动,或者私自占有、挪用、挥霍或者浪费公款等行为。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现行刑法规定此类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和单位行贿罪两个罪名。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挪用该单位的公共财产超过一定数额,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数额超过100万元,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者,可面临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况。而单纯的单位行贿罪所涉及到的是单位向被行贿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为了促成行贿人工作或其他活动的和谐可续。
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其严重性在于它不仅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也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惩罚也要根据情节轻重而给予相应的处罚。挪用公款罪的惩罚力度很大,可以处以刑罚、罚金、没收财产等强制措施,并对情节轻重进行评估调整。相信随着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挪用公款罪将逐渐抵制,并得到有效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