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法律管理的人员,将其管理、保管或者使用的公款用于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
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的罪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立法机关中的各级领导干部、职员、工人等。
2. 其他受法律管理的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员、工人等。
3. 具有公款管理、保管或使用权的人员:指拥有国家、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中公款管理、保管或使用权的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出纳员、会计等。
4. 具有代理公款管理、保管或使用权的人员:指经过授权代理具有公款管理、保管或使用权的人员,如代为付款、代为领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主体并不限于上述几种情形,只要是满足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人员,均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挪用公款罪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身份、动机、情节等多重因素,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