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以违法或违纪的方式,占有或使用应由公共财产或公共经费支付的款项或其他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占有或使用应由公共财产或公共经费支付的款项或其他财物
该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占有或使用应由公共财产或公共经费支付的款项或其他财物,这需要明确该款项或其他财物在财政预算中的经费性质以及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这类款项或其他财物只能用于公共事业支出、生产经营性支出、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开支等。
二、以违法或违纪的方式使用
挪用公款罪必须是以违法或违纪的方式使用,即该款项或其他财物使用的方式必须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不符,或者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不具有还款能力
被告人在占有或使用该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同时,必须不具有还款能力。这是因为,如果被告人还具有还款能力,即便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该款项或其他财物,只要有还款计划,就不存在挪用公款罪。因此,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是客观认定该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较为严格,需要明确款项或其他财产的经费性质以及适用范围,并在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规定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且在使用时不具备还款能力。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该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