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在处理财务事务时,利用职权移动公共资金到自己的账户或用于个人目的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应该予以追究和惩罚。
主动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主要包括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规定。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公物、公文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则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滥用职权”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用人、立案、批准、发布行政法规、执法检查等方面滥用职权,情节轻重不同分别给以行政处罚。
要认定主动挪用公款的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违法证据。公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般是通过转账、录入数据等形式进行的。相关证据可以通过审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查处。
2.挪用的金额数额。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会影响认定的结果。如果金额较小,情节较轻,则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金额很大,就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3.是否主动挪用。主动挪用公款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位所能掌控的资金转移或使用公款的行为,而被动受到挪用的,则不属于此类行为之列。
综上所述,认定主动挪用公款需要综合考虑行为、证据的轻重以及是否主动等因素,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是属于刑事犯罪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处重罚。无论何时,公共资金都是公众的财富,任何人都不应该侵害,否则就要承担违法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