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人,需要依法惩处。当然,如果挪用公款者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也应该考虑相应的处罚。
首先,主动归还挪用公款不能免罪。虽然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表明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做出补救,但其所犯的挪用公款罪已经成立,需要依法处罚。只是在处罚上,可以考虑对主动归还公款者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处罚应根据挪用公款的情节进行决定。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小,而且归还及时,且主动检讨自己的错误,可酌情从轻处罚。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时间较长,归还较晚,那么应当从重处罚。如果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如影响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那么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最后,应当加强对挪用公款者的教育和惩戒。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舆论声讨以及引导挪用公款者自觉遵纪守法,才能促进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反腐倡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同时,国家也应当加大对挪用公款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公款的使用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公款的使用合法、规范,避免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
总之,主动归还挪用公款是一种积极的举措,但并不能豁免该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挪用公款的行为进行判断,并加强对公款管理和监管,从源头上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