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挪用国家资金、财物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贪污犯罪。面对这种罪行,主动归还是有一定的缓刑或轻判力度的。
首先,主动归还可以表现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挪用公款罪是涉及到钱财问题的犯罪,如果被告人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归还被挪用的公款或财物,这就表明被告人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有一定程度上的改过之意。法律在判决时也会给予一定的考虑和宽容,对被告人的处罚不会过于严厉。
其次,主动归还可以减少公共资源的损失。挪用公款可能会导致很多的财物流失和浪费,浪费的财物都是由纳税人的钱所购买的,如果被告人能够自愿将财物归还给国家,就可以减少浪费和损失,保障国家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这也是法律保护财产权的实质。
最后,主动归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处罚。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律会严格处罚犯罪,然而,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归还,积极赔偿,法律在量刑时可以考虑降低罪责,缓和应受的刑罚,对于被告人个人和社会都有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综上所述,主动归还被挪用的公款或者财物,是表现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损失,降低罪责的一种方式,对于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来说,还是值得考虑和采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