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中重要的贪污犯罪之一,其主要针对的是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产、违法占有公款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共有4条相关规定,分别是:
一、侵吞、挪用公款罪:指国家机关负责人、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吞、占用、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挪用本单位特定款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虚构项目、违法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四、报假案罪:指法定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为诱导或者克扣补偿款项或者其他便利,编造虚假案件,并以此为由挪用国家财产或者单位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总之,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条款已经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这些规定的出现,有效地为监管公职人员、保护社会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