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拆迁安置房往往被称为“小产权房”,但这一说法并不正确。农民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产权,其所有权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拥有,属于“二元所有制”。
在城市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只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权,而农民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质导致其所有权不属于这三种范畴之一。其产权归属较为复杂,由于与土地使用权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关系紧密,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农民拆迁所获得的安置房属于政府对农民因征收、拆迁等原因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补偿。政府在征收、拆迁时必须依法合规,补偿合理,因此安置房性质上并不是小产权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虽然农民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小产权房,但由于其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及产权交易市场暂时脱钩的特殊性,其流通能力确实受到较大限制,一些区域的政策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和决策,不能简单地将农民拆迁安置房等同于小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