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或其他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侵吞或占用国家或集体的财产,用于自己或他人的非法占有或消费等行为。这个行为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其成立条件和法定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
通常来说,挪用公款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公务员或其他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等,只要其具有行政、司法、执法等公共职务,就可以构成挪用公款。
二是必须具有占有财产的实际控制权或管理权,即该公务员或职务人员可以支配或控制该项财产的使用权和支出权,才能构成挪用公款。
三是必须有非法占有或非法使用的目的和行为,即该公务员或职务人员的行为超出了其职权范围、违反了用途规定、或者未按程序审批和报销的行为等,才能构成挪用公款。
那么,一旦挪用公款成立,其法定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司法追究和惩罚。同时,还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依法赔偿被侵害人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在公共机构内部,还可能涉及纪律处分和免职等行政处置措施。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