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行使职务或者职权过程中,将公共事务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挪为个人或者组织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的罪名,通常需要有意识地将公款转移或者使用于个人私利的行为,并且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
对于挪用公款成立的日子,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挪用行为本身必须是以实际的挪用为准。除此之外,也需要考虑到行为的时间点,是否已经形成了挪用行为。以下是几个具体的时间点:
1. 转移财产的时间
如果行为人已经实际将公款转移为个人财产,那么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可以视为是在此行为发生的时间点。例如转移的资金被用于购买商品、房地产等,那么这些交易的时间点,就是挪用罪的成立时间点。
2. 被审计的时间
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被审计人员发现,并已经呈现在审计报告中,那么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时间点,可以视为是这份报告的时间点。审计报告通常需要有法律效力,因此以审计报告的时间作为挪用罪的成立时间点比较具有权威性。
3. 案件立案的时间
如果挪用公款行为已被证实,并且已经向执法机关举报或者立案,那么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时间点可以视为是案件立案的时间点。这种情形需要经过法庭审判,对审判结果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将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时间点确定下来,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只有在这些因素建立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执法和司法措施,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维护公共财产的秩序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