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到的国家、机关、团体等公共财产,被个人私自占用或为个人利益而使用,侵占了公共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的罪名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涉及公款。 涉及公款是指占用、侵占的财物必须是公共财产,如政府基金、预算款、财政拨款等。
2.行为必须有非法占有或支配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实质在于对公共财产的非法侵占,因此对公款的占有或支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也就是没有公共财产管理部门或上级机关的批准或授权。
3.侵占数额必须达到一定量级。 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还必须符合一定数额的要求,公款数额多少也是定罪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一般为5万以上,不足5万的属于轻罪。
4.行为人必须有过错。行为人必须是有过错的,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而非出于无意识或正当行为的;同时,行为人必须是知道行为的非法性、违法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的。
总之,挪用公款侵犯了国家和人民财产所有权,影响了公共资源的正确配置和利用,也损害了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挪用公款的罪名应该依法判处,并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管理的公正性,推动社会治理的改善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