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破坏国家信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的犯罪,我国法律是严格打击的。不过,在一些情况下,挪用公款者自首情节好,则可以从轻处理,以下是具体分析。
首先,挪用公款自首是一种自愿交待自己作恶,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侦查、追缴财产的行为。自首可以证明自己意识到自己犯了错误,并愿意主动承担责任。自动交代和自觉配合侦查是法律上认可自首的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的情节好坏,是判决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挪用的数额较小,并且流向明确,恢复损失较容易,案件的情节相对较轻,那么犯罪者自首可以作为挽救的法律机会,对缓和判决量刑会有一定的作用。如果情节较重,挪用金额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即使犯罪者选择自首,也难以避免刑事处罚。
第三,挪用公款自首应该进行的时间上要及时。如果在挪款行为还未被发现之前自首,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缴财产,以尽可能还原实情,则会对判决量刑和社会影响产生积极的作用。而如果在贪污犯罪被发现之后才自首,诚实度就不够可信,所取得的法律效果就不会那么理想。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要自首的话,只有在情况不是特别恶劣并且能够积极帮助侦查部门追回挪用的财产,才有可能获得从轻量刑处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