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共机构职工挪用公共财物、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贪污犯罪,该罪的刑罚主要分为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挪用公款罪可以从轻量刑,其原因如下:
1. 属于被侵吞的财物可以得到恢复
如果挪用的公款或财物可以追回或得到恢复,那么刑法中的从轻处罚原则就可以适用于该案件。毕竟,即使被被告人挪用了公款,如果公款可以得到追回和归还,那么法律上对受害人的损失就得到了弥补,这种情况下,对被告人的量刑就会相对减轻。
2. 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的主动赔偿给受害人的损失,那么法院也可以采取从轻量刑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他的行为是否具有悔罪意识。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的主动赔偿,那么轻罪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3. 被告人自愿主动坦白
如果被告人自愿主动坦白,向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那么法院便会考虑从轻量刑。被告人的自愿坦白行为,可以被认为是他对自己的罪行认识的表现,同时也表现了他的悔罪态度,自愿退还挪用的公款,也是其自获得的红利。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刑罚种类虽然比较明确,但是在处理这种罪行的案例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量刑。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自愿坦白、积极退还公款或者赔偿受害人之类的行为,来减轻他受到的刑罚。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来说,它们应该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进行认真的反思,积极主动通过赔偿和悔罪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