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对社会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无论是从民事权利的角度还是从刑事责任的角度,都应该严格追究挪用公款者的责任。不过,如果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赔所挪用的公款,可以在量刑时从旧兼从轻。
从旧兼从轻,是指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经济、家庭、社会关系、自我认识等因素,为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正面因素考虑情节轻缓。这种情况下,判决结果不仅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还需要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以此判断判决结果是否具有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具体来说,如果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认罪,并且主动退赔所挪用的公款,同时在后期积极回补所损害的公共利益,加上其他可能的情节,如初犯、犯罪行为不严重、被迫等等,这些因素都可以作为从旧兼从轻的考虑因素。
此外,从旧兼从轻还需要考虑一定的法律界限。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而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考虑到犯罪的社会目的,通过从旧兼从轻的判刑方式达到犯罪分子的重新教育和惩处精神。
总之,从旧兼从轻是为了在具体案例中,既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又不失公正和权威。无论是从社会利益还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都应该坚持从旧兼从轻判刑的原则,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