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务权力或者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占有。
其特点就是依靠特殊的职务地位,以协助职务所需要的名义,将财产用作非职责所必需的目的,使得没有得到管理机构免费使用和处理的资产。
判断挪用公款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能否证明被告人具有从事管理性工作的职务地位。被告人是否能够在职务上安排、指示、决策,以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2. 能否证明被告人掌握公款的权力。例如,是否有权签署支出单据、进行支付、审批与核准等权力的指派。
3. 是否涉及挪用公款的事项。被告人是否使用公款进行个人垫付、购买非公务用品、以及向他人提供经济补给等行为。
4. 能否证明公款的使用并非符合规定的。我们必须证明被告人使用公款的情况明显违反规定,并与这些规定不一致,或者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以达成挪用公款的目的。
5. 能否证明被告人怀有故意。被告人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地向上级部门提交虚假报告、杜撰账务资料,或者明知自己无权支配公务资产,仍然于个人利益考虑正确地支配公款。
以上是判断挪用公款罪的一些方面,老师们、法律工作者以及公民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减少挪用公款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