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对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使用、转移等行为,构成贪污犯罪中的一种。该罪行是对公共资源的滥用,侵犯了公民和社会的权益,因此被列为刑法中的严重犯罪。
判断挪用公款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具有行政或经济事务的职务:挪用公款罪的惟一主体是具有行政或经济事务职务的人员,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等;如果没有职务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 资金的归属关系:挪用公款罪是以公款为对象犯罪,因此对资金的归属关系是非常关键的。如果资金的性质不是公款,那么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个人借款、公司内部借贷、员工饭钱等,这些资金都不属于公款,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3. 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使用或转移行为:挪用公款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或使用公款,或将公款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一旦发现有人未经批准,将公款用于自己或他人的实际需要,那就属于挪用公款罪。
4. 是否构成数额较大: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较高,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超过10万元最为严重。如果数额较小无法构成,那就不属于挪用公款罪。
总之,挪用公款罪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对于挪用公款行为,应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人应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应该要求其返还被挪用的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