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公款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是指股东将公司资金挪用为个人财产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的行为。其主要涉及的对象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也是公司最终的受益人。因此,股东挪用公款罪是针对行使公司最高权力的股东挪用公司公款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界定股东挪用公款罪时,应该考虑以下三个主要因素:
1.侵吞公司资产:股东挪用公司公款的本质就是将属于公司的资产,转移为个人的利益。股东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就是股东违反实体法律规定,把公司资金挪用到了私人账户或者其他非法渠道。
2.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失:挪用公款往往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形成重大影响。如果公司长期缺乏资金,将会导致公司经营的严重滑坡,导致公司的运营趋势向着恶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股东挪用公款罪的起诉要素之一就是损害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带有明显的违法性质:股东挪用公款的行为,从其行为目的和手段来看,往往是带有一定的犯罪意图和犯罪手段的。因此,股东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也包含了明显的违法性质。
综上所述,股东挪用公款罪的界定,主要是根据其行为的本质特点,对违反公司实体法律规定,将公司公款挪为个人所有或者其他非法用途的股东行为进行认定。在公司治理中,需要加强对股东的监督,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股东管理机制,防止股东挪用公款罪等经济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