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公款是指公司股东或董事等高管人员,利用其在公司掌控的权利,将公司资金或财产用于自己的私人利益或其他非法或违规行为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以公司名义开设虚假的交易、签订虚假合同,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上。
2. 擅自挪用或占用公司的现金、存款或其他财产,用于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人员的消费和投资行为。
3. 在公司投资、借贷或者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以达成自身利益的目的,包括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贪污受贿等。
4. 货币、股票等有价证券的侵占、抵押、折现等,将公司资产私自转移、流失。
5. 通过虚假陈述、虚增利润与减少损失等不正当手段,欺骗公司以获取更多利益。
股东挪用公款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意图、目的、行为后果等多方面因素。通常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司的财产造成了实质性和重大的损害,并且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且没有得到公司充分的认可和授权,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界定为股东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