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公款财产是指股东以个人的名义,未征得公司的同意,私自将公司的资金或财物挪为个人所用,并且这些款项或财物是属于公司的。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司的组织和财务秩序,还损害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公司的信用和形象也有关联,因此需要严加打击。
在界定股东挪用公款财产时,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和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挪用公款财产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或财物:这是最基本的要素。股东未经公司同意或者违规操作,将公司的资金或财物转移或销售,或者提前领取公司的应付账款,都属于非法占有。
2.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这是一个重要的标准。挪用公款财产的行为必须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而不仅仅是整体资产减少。如果挪用的财产已经被退还或者公司未受到明显损失,则可能不构成挪用公款财产。
3. 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行为:若股东的个人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那么其挪用公款财产的行为可能并不违反法律。但若其挪用行为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即没有为公司创造利润,企图以此谋取个人利益,那么就要被认定为挪用公款财产。
总之,股东挪用公款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定罪标准需要严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逐步明确化和完善。对证据收集和查处流程的把控和规范能够使本质层面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识别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