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过去,继父对于继子是有抚养权的。然而,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变迁,继父对于继子的抚养权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
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继父对于继子是没有抚养权的。这是因为在法律中,继子与自然子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继父与亲生父亲在法律地位上并无不同。因此,继父与继子之间不再有“抚养关系”。
然而,继父在家庭中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他可以承担家庭生活的支持和经济责任,并为继子提供父亲的爱和关怀。如果继父与继子之间存在着亲密关系,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孩子进行关注和照顾。
此外,如果继父与继母的婚姻关系终止,他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与杜绝有抚养关系的继子进行探视和交往。这也可以帮助继子维持对于父亲的情感依恋,保持对于家庭的认同和稳定。
因此,继父与继子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抚养关系被法律所否定,但是继父在家庭中仍然具有重要的角色和责任。继父应该尽力为继子提供支持和关怀,并与继子建立稳定亲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