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一般不会明确写出离婚的原因,因为涉及到夫妻之间的私人问题,当事人可能不愿意公开承认。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中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应当有实际的离婚事由”,即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但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出离婚的原因。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协议中可能会概括性地写出离婚原因,比如“由于彼此个性不合,感情疏远,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系,双方自愿协商决定离婚”,或者“出现严重的不可调和分歧和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此外,离婚协议的编制还需要考虑到具体情况,比如涉案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具体的条款来约定。而离婚原因对协议的影响相对较小,因为协议的目的是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非对离婚原因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