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子女抚养、探望等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原有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在离婚协议中是否需要写明呢?
首先,法律规定离婚必须有法定的原因,否则法院无法受理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离婚:
一、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配偶者出轨的;
(四)有家庭暴力的;
(五)有虐待、遗弃、怠于赡养等恶劣行为的;
二、分居满二年的;
三、感情确已破裂,不能挽回的。
在离婚协议中写明离婚原因的作用是什么呢?首先,可以确保离婚协议的合法性,以避免因为缺少法定原因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其次,写明离婚原因可以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有助于双方更好地协商离婚协议内容,避免产生纠纷。因此,为了协商离婚协议顺利,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写明离婚原因。
不过,在写明离婚原因时,需要注意不要表述过于具体、恶毒或含有攻击性的言语,这样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甚至会影响到离婚协议的签订。另外,如果当事人不想在离婚协议中写明离婚原因,可以和对方协商后,以“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感情已破裂,不得已离婚”为由来约定,这样既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还可以达到离婚协议的协商目的。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写明离婚原因是为了保障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协商离婚协议内容,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在离婚协议中写明离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