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般不会直接在上面写明离婚的原因。因为离婚协议是离婚手续的一部分,主要是就双方离婚事项达成共识并在法律范围内履行相关责任的协议书。而离婚的原因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查明的,例如法庭调解、审理、调查等方式。
一般来说,离婚的原因会在离婚协议的附件中进行说明,这些附件包括对夫妻财产的划分、子女抚养权的约定、财产赡养或者赡养费等。在这些附件上,离婚原因可能会被提及,例如对于一些引起离婚的争执和纠纷,如夫妻之间的婚姻暴力、经济原因、不忠、家暴、虐待等都应该在离婚协议的附件中进行说明。
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等实际问题,而离婚原因是属于感性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了分配原则和权责,就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来达成离婚手续,而不需要在协议上写明具体的离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