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的公共财物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情形。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破坏国家财政秩序,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等方面,都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在刑法中的处罚力度也是比较严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犯罪中的一种,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并且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行的严重性在于不仅仅是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会对国家财政和经济订单造成巨大的破坏和影响。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需要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力度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
1. 挪用公款的数量: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判决的情况也会不同,公款挪用金额越大,判刑的时间就越长;
2. 告发情况:如果公职人员在挪用公款行为被发现之前自行认罪,或者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自己的行为,则可以对量刑造成一定的影响。
3. 是否退赔:挪用公款罪如果在被发现后及时退赔,还会有所减刑。
根据以上几个因素的影响,刑法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判刑罚款的幅度非常广泛,最高可达死刑,最低只要处罚金等。对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需要对犯罪人的人性、社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