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和挪用公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都属于腐败行为的范畴。
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的行为主体一般是公职人员,其侵害对象是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
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或企业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将其用于非法用途。挪用公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公职人员、企业人员或者其他接触公共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的侵害对象一般是公共财产或企业资金。
从行为主体和侵害对象上看,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贪污主要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害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而挪用公款则不一定是公职人员,也可是企业人员或其他接触公共财产的人员,其侵害对象也是公共财产或企业资金。
但从定义上可以看出,贪污和挪用公款都存在违法行为占有公共财产的成分,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都是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都会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都需要严格打击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