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和挪用公款都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获取或占用公共资金、财物的行为。虽然这两者都是违法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
首先,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占有或非法转移公共资金、财物的行为,并在自己的私人利益上获得利益。贪污行为是完全非法的,所涉及的公共资金、财物均为公共财产,贪污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其次,挪用公款则是公职人员占用公共资金、财物,但是并不在自己的私人利益上获得直接的利益。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非法或违规使用公共资金、财物的情况下,因为公职人员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而产生了资金或财物上的偏差。挪用公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违法的,但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往往只是行政侵权,不会触犯刑法。
因此,在贪污和挪用公款的行为中,贪污行为是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财产和效益更为大,其不法所得更多,所涉及的危害也更为广泛。相比之下,挪用公款虽然也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其情节通常不如贪污那么严重,一般都是因为管理不善或操作错误等原因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