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小儿子在法律上并没有获得办理抚养权的特殊待遇。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协商决定或者由法院判决确定。在此过程中,不会因为子女性别不同而影响抚养权的决定。法律是平等的,不会因为性别而作区别对待。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双方都无法照顾子女或者有家庭暴力等原因,才有可能由其他亲属或社会机构代为抚养。在这种情况下,选定抚养人时需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包括生活条件、教育方式等因素,而不是简单地以性别作为评判标准。
因此,在法律上,小儿子并没有额外的优势或劣势。父母应当从孩子的实际需求、性格特点等方面考虑选择抚养人,而不应当只因为性别而做出决定,这是对孩子最基本的关爱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