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管理人员担任职务期间,将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款、公物挪作他用,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占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国家财产、人民财产的直接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而且违背了职责、执法和守法的原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情节等综合因素而定。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者,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挪用公款者,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具体判决中,除了对挪用公款数额、时间、性质等重要因素进行慎重考虑外,还需要审判人员从社会效应、社会树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这包括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理智判断的准确度、侵财方法和手段、侵财时有无造成社会恶果和对损失的赔偿情况等因素。如果被告人在被发现后主动交代和归还挪用的公款,能够得到一定的情节认定和从轻处罚。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职务规定,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判决中,应充分考虑所有关键因素,对罪犯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严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