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耗用的行为,犯罪主观上包括故意或者过失,而客观上包括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具体来讲,挪用公款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占有公款: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或者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属于明显的贪污行为。
2.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用于非公务上的事情,如购买奢侈品、进行赌博等,这种行为同样是挪用公款罪。
3.虚报冒领公款:这种行为通常出现在审批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造假冒支出事项,虚报冒领公款,属于侵吞公款罪。
4.贪污公款: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向单位或其他人员索取贿赂,以及侵吞公款的行为,都属于贪污公款罪。
总之,挪用公款罪包括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拥有的公款进行非法占为个人所有或者转移用于非公务上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法律予以明确制裁,来保障公款的安全使用和对违法行为者的公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