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财物挪用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非法占有、占用或者非法获利的犯罪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能够构成挪用公款罪,以下是几种情况下不算挪用公款罪:
1.依法进行的个人汇款或者私人捐赠。即在不使用职务便利的情况下,公职人员以个人名义从合法来源收到的款项,并以个人名义将这些款项汇入自己或他人的账户,或者进行捐赠,这些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对于具有法定债权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的数额追偿。即公职人员将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或其他财物占为己有后,如被害人进行追偿,公职人员可以向被害人归还相应数额的财产,这样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3.资金归还存在问题但没有造成损失。即公职人员将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或其他财物占为己有后,但在一定期限内将财产归还,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这样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4.依照规定进行的支出。即公职人员在职务范围内,按照规定从国家或集体财产中支取的费用,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支出,这些行为不算挪用公款罪。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项非常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违法者必须受到严厉的惩处,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商榷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