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和房产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不能相互替代或混淆使用。简单来说,离婚协议书是为解决夫妻离婚后财产分配等问题而制定的私人协议文件,而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离婚协议书上就财产分配、赡养子女等事项达成一致,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离婚协议书相当于双方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离婚协议书是不能替代法律程序的,只有在离婚过程中被法院认可后才能生效。
相比之下,房产证是一个更加正式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官方证明,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哪个人或单位。房产证具有法律效力,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必要文件。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上达成了房屋分配的协议,如果没有遵循法律程序,将房屋的登记权进行变更,那么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还是归属于之前的所有人。
因此,离婚协议书和房产证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确定好了房屋的分配方案,那么可以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同时进行房屋登记权的变更。如果还没有确定好分配方案,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上确定分配方案,并在获得法院认可后再进行房屋登记权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