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挪用公款是指出纳员在执行财务管理职责时,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据为己有,错误地支出或给予他人谋取私利。该行为是对公共资源和财政资金的侵占,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触犯了刑法。
在法律上,出纳挪用公款主要指承担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以虚假的理由或手段,将公款转移或挪用为私人用途。这种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收受、索取贿赂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给予的财物或非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转移、侵占公款,或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款的行为。因此,在判定出纳挪用公款时,要看其是否构成上述两种罪行之一。
出纳挪用公款行为不仅危害了单位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和前途。因此,出纳员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做到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如果出纳员发现自身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守法守纪,坚决杜绝与公款挪用有关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建立健全公款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维护公款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