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规划、修建公共工程、推行城市现代化建设等原因,对民众房屋进行强制征收,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屋。因此,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并不属于购房者,而是属于政府。那么,拆迁安置房可以二次买卖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我国法律规定下,拆迁安置房是不允许二次买卖的。根据《物权法》,因征收或者征用设立用于公共利益或者个人或者集体生产生活必需的设施所需要的地面基础设施用地,政府出具的拆迁补偿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居民只是在政府的分配之下,享有使用权,并不知道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在拆迁安置房的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禁止转让、抵押和出租等权利。
同时,如果购买了拆迁安置房后进行二次买卖,还面临着很多风险。例如,购买者无法获得所有权,也就无法进行资产抵押等操作,增加财务风险;购买者可能会被诈骗,购买到虚假的拆迁安置房,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应该选择可靠的房源信息,不能轻信中介等人的宣传,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拆迁安置房的合同中,也应认真阅读相关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按照合同规定合规使用,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