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婚后仍属于该方所有;婚前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拆迁安置房在婚后取得,且是由政府强制征用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即使只有一方申请拆迁安置,也因为夫妻之间不存在财产分割的情况,所以拆迁安置所得的房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后,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无法协商,法院会按照婚姻法规定进行财产分割,其中包括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
总之,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商或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