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并不算是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拆迁安置房屋作为政府进行城市重建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居民的房屋被政府拆迁时,政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屋。
在此过程中,拆迁安置房屋并不会被判定为被拆迁人的个人财产,而是归属于国家,是政府给予拆迁者的一种义务性补偿。拆迁安置房屋的审批、设计、施工费用等均由政府出资,因此并不属于居民的个人产权范畴。
然而,被拆迁人在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后仍然会拥有使用权和享用权,并可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出售或转让。此时,居民所获得的权利是属于他们使用、占有、流转的权利,而不是产权。所以,拆迁安置房屋即使被转让为他人所有,其产权仍然归属于国家所有。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屋并不是居民的个人财产,而是国家的公共资产,并且属于政府的义务性补偿措施。被拆迁人所获得的使用、占有、流转的权利是属于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并非产权,政府有权利掌握购房流程、拥有房屋的价格、出售的时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