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挪用公款的界定是通过明确其涉及的权利主体、行为对象、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方面而实现的。
首先,权利主体是指挪用公款行为涉及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即具有掌握、处置公共财产权利的组织或个人。行为对象包括挪用的财物与挪用的资金,其中财物包括一切形态的公共财物,如文物、自然资源、政府设施等,资金则指具有货币形态的公共财物,包括政府部门的拨款、财政资金、捐款等。行为主体即指挪用行为的实施者,既可以是国家机关、机构和其领导干部,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结果则指挪用行为的后果,包括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和给受害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在民法典中,挪用公款是被定义为违法占有或使用公共财产中的资金或财物的行为。为了明确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民法典对挪用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实施方式也作出了规定。首先,必须存在公共财产或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然后挪用行为主体必须有行使公共财产的职权或授权。其次,挪用行为在实施时既可以采用直接占有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虚构费用、假冒收款人等手段进行。最后,挪用人应知道自己所挪用的资金或财物来自公共财产,并知道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总之,民法典将挪用公款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其具体表现为违反公共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具体涉及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自然事实;具有民事追偿、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这些规制措施构成了挪用公款的法律界定的核心内容,为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保障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