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属于侵吞罪,但是两者的定罪标准和刑罚程度有所不同。
首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集体或企事业单位以公共目的为使用的资金、物品、补贴等,由使用人员占为己有、挪作他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用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为己有或者分给他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罪是以金额为主要划分标准,而贪污罪则是以职务便利为主要划分标准。挪用公款罪要求的金额较为严格,通常需要数额达到五万元及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则没有数额门槛,只要侵占了公共财物就构成犯罪。
此外,在判决上,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刑罚程度也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两者罚则相当,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也有可能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量刑。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是严重的侵吞罪行,在保护国家资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不过从刑罚程度上来看,贪污罪的刑罚更为严重,因为他们是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共财物中获取利益,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更严重的影响国家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挪用公款罪虽然罚则会低一些,但是也会在检察机关和法律的制约下受到应有的处罚,都是不容忽视的侵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