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原告为(姓名),现住(地址),系(被告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卷第一章第八十九条规定,原告要求变更现有抚养权,向贵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一、事实和案情:
1. 原告与被告系(关系),已经离婚(或分居),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或婚姻关系保留)。
2. 离婚后,原告原先拥有孩子(或共同抚养),但由于种种原因,原告无法继续承担抚养任务,同时被告也未能履行抚养义务。
3. 原告希望将孩子的抚养权转移给(另一方),由其承担抚养任务。
4.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未对孩子进行任何身体或精神伤害,也未有危害孩子健康成长之行为。
二、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卷第一章第八十九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不能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或者协商达成的协议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子女的抚养权由人民法院裁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父母依法行使监护权,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的义务。”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应当给予孩子必要的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需要经济上的帮助,父母有义务提供合理的帮助。”
三、请求:
1. 判决将孩子的抚养权转移给(另一方),由其承担抚养任务。
2. 所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完毕,请贵院依法判决。
原告:(签字)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