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挪用公款是指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纳职务的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名义将公款挪用或占为己有,以及故意不如实记录账目、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和单位经济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属于贪污、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或集体财物,数额较大,但不够构成盗窃罪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则要求挪用的公款并非个人或企业的私人财产,而是国家或集体的资金,且挪用后必定对国家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出纳挪用公款在我国法律中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犯罪后果不仅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度。因此,出纳员挪用公款的行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职业道德角度都是不可容忍的。
对于出纳员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主要以其具体挪用的金额数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挪用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属于贪污罪行为;如果挪用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属于挪用公款的罪行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通常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者还可以处以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
综上所述,出纳员挪用公款是一种极其危险和严重的行为,它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前途,而且还会对国家和公司造成巨大的财务损失和公信力受损。因此,出纳员应该始终保持清白,恪守职业道德,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