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出纳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罪名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等。
首先,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利用职权或职务行为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财物,或者未履行职责侵吞公款,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纳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的典型表现,因为其在职责范围内,将公款私自据为己有,所以涉嫌犯罪。
其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其负责管理的公款,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中学出纳挪用公款属于此类行为,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盗窃罪是指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财产上实施的行为。尽管出纳挪用公款与盗窃罪不同,但其性质相似,均属于非法占有行为。
因此,中学出纳挪用公款是一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符合公职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应当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