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如果中学会计人员挪用公款,根据其具体情况,其是否应该被判刑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涉案金额
对于中学会计人员挪用公款,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涉案金额。如果涉案金额较大,表明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十分严重,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或者侵吞公款罪。在此情况下,法院会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判刑。
2. 犯罪动机
中学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的犯罪动机也是考虑是否应该判刑的因素之一。如果其是为了个人贪婪、谋取利益,那么应该予以严厉的判刑。但如果其缺乏正确的财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挪用公款,那么应该从轻处罚。
3. 挪用的期限
中学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也是一个考虑因素。如果其挪用的期限较短,涉案金额较小,并且已经返还了部分或全部公款,那么应该从轻处罚。但如果其挪用的时间较长,而且回避了履行职责,说明其挪用公款的行为比较恶劣,应该予以重罚。
4. 主动投案情况
对于中学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的情况,如果其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也有可能被从轻处罚。如果其不主动投案,反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那么在相同的情况下,应该予以重罚。
总而言之,中学会计人员挪用公款的情况应该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和判刑。对于涉案较小、动机单纯、不断改正错误的情况,或者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亦有从轻处罚的可能。但对于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动机恶劣、挪用时间长久的情况,则需要予以严厉的判刑。